(2016)皖120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徐刚与胡俊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胡俊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190号原告:徐刚。被告:胡俊云。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原告徐刚诉被告胡俊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莉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