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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徐刚与胡俊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胡俊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190号原告:徐刚。被告:胡俊云。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原告徐刚诉被告胡俊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莉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