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6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根太、张书芳等与李伟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根太,张书芳,李伟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688号原告申根太,男,汉族,1948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张书芳,女,汉族,1948年6月3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轩,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原告申根太、张书芳诉被告李伟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根太、张书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