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尤溪县梅仙圣发车行与詹光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梅仙尤溪县梅仙圣发车行,詹光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民初1414号原告:尤溪县梅仙尤溪县梅仙圣发车行,住所地尤溪县。经营者:陈祥元,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詹光樟,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尤溪县梅仙圣发车行(以下简称圣发车行)与被告詹光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溪县梅仙圣发车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光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发车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詹光樟及时归还欠款1350元。事实和理由:詹光樟于2013年10月21日向圣发车行借闽GG73**小车,并签订《借车协议》一份。2013年10月30日,经圣发车行与詹光樟结算后,詹光樟欠圣发车行车辆折旧费2250元,违法停车罚款100元,共计2350元。后,詹光樟向圣发车行付款1000元,尚欠1350元未支付。圣发车行多次催讨,詹光樟均未支付欠款。詹光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1日,詹光樟向陈祥元经营的圣发车行租赁闽GG73**小车,并签订《借车协议》一份。2013年10月30日,詹光樟将闽GG73**小车归还圣发车行,双方经结算后,詹光樟结欠圣发车行车辆折旧费2250元。后,圣发车行多次催讨该笔欠款,詹光樟向圣发车行支付1000元,尚欠125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詹光樟结欠圣发车行车辆折旧费1250元,有《借车协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圣发车行要求支付尚欠12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圣发车行关于要求支付违法停车罚款1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詹光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圣发车行的诉讼请求中,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詹光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溪县梅仙圣发车行支付欠款1250元;二、驳回尤溪县梅仙圣发车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詹光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文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