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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雨欣与杨国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雨欣,杨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863号申请人杨某。法定代理人焦晓嵩。被申请人杨国华,潍坊市坊子区。申请人杨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杨雨欣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雨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国华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新方新怡园小区五号楼三单元101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间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杨雨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