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汤佳磊与孙永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佳磊,孙永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3030号原告:汤佳磊。被告:孙永祖。原告汤佳磊为与被告孙永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7月13日起,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写明:借款10万元,借款日期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8月13日。借款由吴涛保证担保。出具借条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保证人吴涛也未尽保证责任,引起本案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永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汤佳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借款10万元,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孙永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