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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诉渭南西潼路燃气管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渭南西潼路燃气管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代表人贾秋,段长。委托代理人张耀显,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芬,系该工务段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西潼路燃气管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中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峰刚,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因与被上诉人渭南西潼路燃气管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的委托代理人任芬、张耀显,被上诉人渭南西潼路燃气管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峰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华阴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上诉人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审判长  雷晓宁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徐新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