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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研发中心与深圳市汇成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研发中心,深圳市汇成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216号原告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研发中心。法定代表人胡明源。委托代理人梁伟东。委托代理人卓炜。被告深圳市汇成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蒯谌。管理人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邹颐湘。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研发中心诉被告深圳市汇成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研发中心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汇成精密电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黄 绪 喜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