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宋三娃与徐士伟、陈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三娃,徐士伟,陈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宋三娃,男,1958年6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美翠。被执行人徐士伟,男,1975年4月3日生。被执行人陈会军,男,1975年5月21日生。关于申请人宋三娃申请执行徐士伟、陈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2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士伟、陈会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三娃各项费用91253.66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士伟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600元折抵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案件受理费被告徐士伟、陈会军承担2112元。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宋三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士伟、陈会军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永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