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忠飞与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丁如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忠飞,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丁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397号申请执行人:郑忠飞。被执行人: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代表人:吴美琴,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丁如意。申请执行人郑忠飞与被执行人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丁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丁如意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郑忠飞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丁如意支付执行款34367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5055.19元。2016年7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丁如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43679.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5055.19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