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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起伦、何惠璇与福建省安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起伦,何惠璇,福建省安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起伦,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何惠璇,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安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周进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起伦、何惠璇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安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执行到位73900元,现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生龙审 判 员  陈泽明代理审判员  廖明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成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