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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与祝文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祝文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祝文浦,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福建博尔轻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祝文浦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先分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