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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宋悦奇,李三,宋晓,王学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沁阳市沁南工业区工业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拜纯玉。委托代理人陈全国,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负责人李欣,行长。原审被告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悦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宋悦奇。原审被告李三女,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宋晓,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学慧,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94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移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在合同已约定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所在地法院管辖。故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前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琨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