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18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宏发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宏发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881号之二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新疆宏发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电力建材工业园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宏发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远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