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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执保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朱秀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朱秀梅,黄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保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锋,系湖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舟坪支行行长。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星城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052628780J。法定代表人朱秀梅,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秀梅,系湖北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文祥(系被执行人朱秀梅之夫),系湖北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朱秀梅、黄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鄂0528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机器设备25台(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机器设备25台(套):1、卫星式印刷机1台;2、3色柔版印刷机2台;3、4色柔版印刷机3台;4、模切机12台;5、圆压圆分切机1台;6、分切机5台;7、涂布机1台。二、被执行人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机器设备25台(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湖北伟能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机器设备,不得对被查封机器设备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从2016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高春兰审判员 刘志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