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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7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安凤莉与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凤莉,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517号原告安凤莉。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凤莉与被告西安京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凤莉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凤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