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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某,孙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129号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39886166XD。法定代表人杜金霞。被告温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某、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18元,由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