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8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麟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麟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8785号原告深圳市麟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邹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虹屹,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甍。被告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曹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麟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麟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文霞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曼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