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71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被执行人:陶某某,女,1983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依据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25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某某已自动履行义务。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25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光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