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马富安与贾厚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富安,贾厚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569号原告:马富安,男,住合水县。被告:贾厚广,男,住合水县。马富安与贾厚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富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富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富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马富安负担。审判长 张海娟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忆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