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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524号申请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德中民终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