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4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5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于2016年4月21日13时许,无证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海县桃林镇文体大道路口时,遇朱玉俊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文体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朱玉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葛某、朱某的证言,调解协议、谅解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连正达司鉴中心[2016]痕鉴字第122号痕迹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东公交认字[2016]第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物鉴字[2016]第363号物证鉴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