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郑昱与陕西阳光雨露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昱,陕西阳光雨露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3127号原告郑昱。被告陕西阳光雨露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纲。原告郑昱与被告陕西阳光雨露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雨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阳光雨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其与被告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由原告承包阳光雨露汽车4S店室内木工、油漆、瓦工、水电施工等,包工包辅料,工程价款为442700元,竣工后按实以被告审计的结算为依据。工程完工后,被告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2014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合同项目费用汇总,工程款合计为598960.13元。至今被告仍欠160000元未支付。现诉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0000元。被告阳光雨露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原告郑昱与被告阳光雨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由原告承包西安市长安区阳光雨露汽车4S店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辅料,工程约定价款为442700元,竣工后按实以被告审计的结算为依据。原告在合同上签字捺印,被告在合同上盖公司公章,被告代表人刘向葵签字。合同附施工单项报价单。后原告认为自己已完成了全部约定工程及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工程,工程总价款应为598960.13元,现被告仍欠其16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坚持其主张,并提交了工程量单复印件一份,上载明合计金额为598960.13元。被告阳光雨露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吴小伟证言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交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及吴小伟证言,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汽车4S店做装修工程的事实。但对原告主张的其已完工、被告所欠工程款金额为160000元一节,原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