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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复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丽红等其他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红,李文,骆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复5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丽红,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文,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骆红伟,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李文申请执行骆红伟、王丽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王丽红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1执异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过程中,王丽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王丽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红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