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治军与李永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治军,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281号申请人陈���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李永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6年08月06日05时许,李永军驾驶鲁R1S3**号轿车沿26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陈治军停放的无牌号农用三轮车及步行的陈治军发生事故,造成陈治军及农用三轮车乘坐人胡玉青受伤,车辆损坏,财产损失。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6]第193号认定李永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治军、胡玉青无事故责任。申请人陈治军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永军驾驶的鲁R1S3**号轿车,并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治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永军驾驶的鲁R1S3**号轿车于东明县交警队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