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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督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李英春申请适用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英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督130号申请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理事长。被申请人:李英春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案中,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人民币66000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人民币66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620元由被申请人李英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