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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雪弟与阳朔县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弟,阳朔县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恢89号��六申请执行人黄雪弟。被执行人阳朔县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法定代表人李旺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初字第1、2、3、4、5、6号民事判决书、(2015)阳民初字第663号、1187号民事调解书、(2016)桂0321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阳朔县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该九件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限期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标的合计307.54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执行案件。现查明,被执行人阳朔县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购房按揭贷款存入阳朔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名下账号为37×××13的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阳朔县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阳朔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名下的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账号为37×××13的账户存款8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兆海审判员  徐 磊审判员  彭鹏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波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