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卫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455号原告:卫某,女,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春,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卫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卫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