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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卫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455号原告:卫某,女,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春,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卫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卫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