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扣划137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下欠部分予以冻结(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