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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义军与四川天恒建工有限公司、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军,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966号原告王义军,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吴红梅,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家模,职务不详。被告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李世成,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军与被告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义军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兴强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人民陪审员  罗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