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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庞玉平,潘远虎,王发军,王玉光,马振军 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远虎,庞玉平,马振军,王玉光,王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潘远虎。被执行人庞玉平被执行人马振军被执行人王玉光被执行人王发军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