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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春明与响水大洋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李海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明,响水大洋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李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明,男,1972年3月18日生,住滨海县。被执行人响水大洋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海东,男,1969年11月5日,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刘春明与被执行人响水大洋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刘春明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新枝审 判 员  黄爱萍代理审判员  赵凡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