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龙飞与邓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龙飞,邓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520号原告:唐龙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被告:邓有龙,个体户。原告唐龙飞诉被告邓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唐龙飞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龙飞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龙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计772.5元,由原告唐龙飞负担。审 判 长 蒋艳玲代理审判员 王春林人民陪审员 蒋 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