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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龙飞与邓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龙飞,邓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520号原告:唐龙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被告:邓有龙,个体户。原告唐龙飞诉被告邓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唐龙飞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龙飞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龙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计772.5元,由原告唐龙飞负担。审 判 长  蒋艳玲代理审判员  王春林人民陪审员  蒋 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