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申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朱明保与朱在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明保,朱在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明保,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白桥镇王先生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在升,男,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再审申请人朱明保因与被申请人朱在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鲁01民终2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朱明保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为一块闲散地的使用权而发生争执,相互推搡,后朱明保将朱在升搡倒在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朱明保所���交朱在升在商河县人民医院费用明细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并不矛盾,不属于新证据。朱明保的再审申请缺乏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朱明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明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继华代理审判员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