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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申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朱明保与朱在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明保,朱在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明保,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白桥镇王先生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在升,男,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再审申请人朱明保因与被申请人朱在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鲁01民终2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朱明保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为一块闲散地的使用权而发生争执,相互推搡,后朱明保将朱在升搡倒在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朱明保所���交朱在升在商河县人民医院费用明细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并不矛盾,不属于新证据。朱明保的再审申请缺乏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朱明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明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继华代理审判员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