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学长与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长,刘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778号原告王学长,男,汉族,1955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宣化区。被告刘志英,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长诉被告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学长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长撤诉。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原告王学长负担。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