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晏先英与李金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晏先英,李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财保96号申请人晏先英,女,45岁,汉族,生于1970年6月2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李金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0日,住万州区。申请人晏先英与被申请人李金忠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晏先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金忠申请执行谭千华(2016渝01**执2852号)应领取执行案款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赵学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晏先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道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