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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艺鸿与樊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鸿,樊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2983号原告陈艺鸿,女,1981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樊国峰,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陈艺鸿诉被告樊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艺鸿于2016年8月22日以被告外出,暂时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艺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艺鸿自愿负担。审判员  贺舒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