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马改梅与唐晓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改梅,唐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马改梅,女,1958年7月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唐晓亮,男,1977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马改梅与唐晓亮(2015)青民初字第13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50428元,并负担申请费51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两台装载机自行变卖,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4.5万元,剩余债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赵庆伟审判员 刘兴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晨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