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初红波,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190号申请人: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路77号。法定代表人:刘忠军,任经理。被申请人: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新港街道。法定代表人:荆玲,任经理。被申请人:初红波,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荆玲,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申请人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初红波、荆玲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设备及被申请人初红波、荆玲的坐落于蓬莱市海韵苑住宅一套。申请人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烟台胶东汽车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经济开发区北京路9号的8088平方米土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初红波名下的坐落于蓬莱市刘家沟安香于家村的房产(房产证号:蓬房权证刘字第××号、第××号)。期限为三年。查封被申请人初红波名下的坐落于蓬莱市刘家沟安香于家村的土地(土地证号:蓬集用2006第11**号)。期限为三年。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内的设备一宗(详见清单)。期限为两年。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蓬莱市刘家沟镇安香于家村西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院内的冷藏库2栋、速冻库1栋。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蓬莱市海韵苑房屋一栋。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仁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