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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吴杰与杭太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杭太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788号原告:吴杰,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杭太书,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吴杰与被告杭太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曹建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杰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胜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