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吴杰与杭太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杭太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788号原告:吴杰,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杭太书,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吴杰与被告杭太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曹建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杰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胜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