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广州市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少通,吴晓洪,广州市卓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通,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洪,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卓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少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348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皆可向合同签订地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明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