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614号原告黄某甲,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金锯雄,合江县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甲,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蔡华刚,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