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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614号原告黄某甲,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金锯雄,合江县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甲,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蔡华刚,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