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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程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夏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835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某,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夏某、程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程某某17000元,申请执行人夏某的83000元的债权未能受偿。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