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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屈某某遗赠扶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屈某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某,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某某,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某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1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王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屈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孙某某。审 判 长  王五喜审 判 员  鱼小强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