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佘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18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某,女,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逮捕前经营一天福便利店,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东县水东江镇石牛村光塘组**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61********。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6年2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28日被本院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鲍文科,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炽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某及其辩护人鲍文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佘某于2015年9月开始在其经营的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井头振兴路327号的天福便利店内销售“虎虎生威”、“伟哥双动力”等假药,“虎虎生威”以每粒10元出售13粒、“伟哥双动力”以每小包10元的价格出售3小包,总销售额人民币160元。2015年12月7日21时许,公安机关通过扩线,发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井头振兴路327号的天福便利店内,存在销售“虎虎生威”、“伟哥双动力”等假冒药品,遂对该店进行现场查处。在该店内搜查出涉嫌假药“虎虎生威”41粒,“伟哥双动力”2盒。公安机关立即聘请东莞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查获的“虎虎生威”、“伟哥双动力”进行鉴定,鉴定出以上药品均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佘某在开庭过程中基本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的“伟哥双动力”2盒、“虎虎生威”41粒等物证,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佘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佘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佘某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佘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佘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4、被告人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有××,年龄大,家里还有母亲等赡养,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佘某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佘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佘某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恳请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佘某明知是假药而主动销售,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主观恶性不小,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其情况,不符合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是以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视被告人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羁押57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润良人民陪审员 曾雄志人民陪审员 袁慕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慧欣(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