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阮一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阮一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14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负责人:钟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如松。被告:阮一民,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阮一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42.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