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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巍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巍,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巍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0时45分许,被告人张巍在本市河北区中山北路与万柳村大街交口处,尾随女青年晏×并对其进行殴打,当场劫取晏×随身携带的玫瑰金色64G苹果牌6Splus手机一部及浅蓝色单肩挎包一个。后被告人张巍将该手机变卖获得的赃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元及挎包内200元挥霍。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900元。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12日17时许在天津市河北区××道××里××号平房内将被告人张巍抓获归案。案发后,被抢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晏×。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晏×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现场及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认点笔录,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通讯商品销货单,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巍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张巍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巍退赔被害人晏×人民币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庭宣判)审 判 长  曹莉丽审 判 员  李金柱人民陪审员  刘姗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单宁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