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龚海田与房新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海田,房新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3**民初466号原告:龚海田,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住福海县。被告:房新梅,女,汉族,1979年9月出生,住福海县。原告龚海田与被告房新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海田、被告房新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海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购房款1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6日,经原、被告协商将188团危改4号楼1单元401室卖给原告龚海田,价款为180000元,当日付清房款,双方口头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原告龚��田办理,过户费自理。被告房新梅负责提供房产手续和房产人的身份证并负责过户,随后被告房新梅向原告龚海田提供署名为王某某的房产证书,并称该房屋的实际产权归被告夫妻俩所有(房新梅与王某甲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双方约定该楼房归被告房新梅所有,王某某和王某甲系兄弟关系)。被告与王某甲就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发生纠纷后,王某某和王某甲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过户,至今未果。被告房新梅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与前夫王某甲离婚时协商房子归被告所有,王某甲把房子卖掉被告不知情,被告把房产证给原告了,原告于2011年6月住进该房,被告一直让原告过户,原告说没有时间。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合法、自愿、平等的前���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将房屋出卖给原告后,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该房屋已被他人出售,致使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龚海田购房款1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房新梅负担(给付期限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