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7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谭世枝与叶锦珠、吴桂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世枝,叶锦珠,吴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世枝。被执行人:叶锦珠。被执行人:吴桂明。原告谭世枝与被告吴桂明、叶锦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吴桂明、叶锦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谭世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桂明、叶锦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7月11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2016年7月11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09602元(含执行费9402)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78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谭金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