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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050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总经理。被告:王赟。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严 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