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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宇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齐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宇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齐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宇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华苑街2号大院内自编1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朱瑜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齐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651号。法定代表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齐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川A××××ד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